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0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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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企業(yè)。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永大精密模具(東莞)有限公司食堂的臘鴨(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檢驗報告№:B202205gddg-34564),當事人經營的臘鴨(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實測值為6.6m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衛(wèi)生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2年第10號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金額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元(¥100);二、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貳萬元(¥20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貳萬零壹佰元(¥20100)?!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07105號) 。 (三)原因排查情況:該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當事人食堂從未采購“亞硝酸鹽”或含有“亞硝酸鹽”的產品,加工場所和就餐場所內亦未發(fā)現;采購的散裝臘鴨到食堂后經清洗、焯水、過油、燜炒,在加工過程中沒有添加“亞硝酸鹽”,所以初步懷疑導致該批臘鴨不合格是原料含有“亞硝酸鹽”造成的。 二、東莞萬豪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夏橙(購進日期:2022-5-26)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檢驗報告№:C1C527023C1F6066210),當事人銷售的夏橙(購進日期:2022-5-26)克百威項目標準指標≤0.02mg/kg,實測值0.09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夏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伍拾肆元柒角(¥254.7);二、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萬貳佰伍拾肆元柒角(¥10254.7)。《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07113號) (三)原因排查情況: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當事人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存條件也合適,當事人分析是種植的時候造成的。 (四)其他情況:我局已將抽檢不合格案件線索移送到供貨商所屬轄區(qū)監(jiān)管部門。 2022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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