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0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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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3號),涉及我鎮(zhèn)2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稻班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采購和使用的鱸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3年2月1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當事人采購和使用的鱸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3年2月1日),檢驗項目: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二)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采購和使用的鱸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3年2月1日)磺胺類(總量)項目檢驗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金額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所得捌佰捌拾肆元(¥884);二、對當事人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處貳仟元(¥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貳仟捌佰捌拾肆元(¥2884)?!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3〕07054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該司采購上述鱸魚都是當天采購回來,放在魚缸處養(yǎng),客人下單時該司再進行加工處理,該司采購數量不多,一般都是當天賣完,該司沒有也沒必要添加磺胺類等藥物,所以導致上述鱸魚(淡水魚)的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是在上游養(yǎng)殖過程造成的。 二、東莞市長安陳建城魚店銷售的蝦蛄(購進日期:2023-01-06)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當事人銷售的蝦蛄(購進日期:2023-01-06)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實測值1.1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檢驗機構為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 (二)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銷售“鎘(以Cd計)”項目不合格的蝦蛄,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涉案貨值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貳拾叁元柒角陸分(¥123.76);二、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壹佰貳拾叁元柒角陸分元(¥2123.76)?!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3〕07043號) 。 (三)原因排查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當事人采購的該批次“蝦蛄”量不大,都是當天買當天賣,該店沒有也沒法添加鎘。所以該批次蝦蛄的鎘(以Cd計)項目不合格應該是養(yǎng)殖或環(huán)境污染造成的,并非該店造成。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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