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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5:04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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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大朗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了大朗镇南华园排渠等河湖的管理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按照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其中,南华园排渠全段满足现状二十年一遇防洪标准,划线以岸墙内侧堤肩为基准,偏移3m作为基准线,基准线再外移3~5m作为管理区边界。(具体划定范围详见《南华园排渠等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 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 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湖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大朗镇农林水务局
监督电话:83015111
特此公告。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