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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17:17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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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4号),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朗聚星生活超市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东莞市大朗聚星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4-2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①铅(以Pb计)和②毒死蜱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聚星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即时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另外,由于经济压力市场经营单位经营困难,且系初次违法。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2.50元;3、罚款3450元。以上罚没合计3622.50元。(东市监罚〔2023〕090725C126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由于该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文件,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农产品来源。
二、东莞市大朗其责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
(一)东莞市大朗其责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5-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①倍硫磷和②甲基异柳磷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其责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即时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另,当事人身体残疾,生活存在困难,且系初次违法,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700元。以上罚没合计770元。(东市监罚〔2023〕090727C129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菜档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菜档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由于该菜档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文件,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农产品来源。
三、东莞市兴佳和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淮山干”
(一)东莞市兴佳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淮山干”(购进日期:2023-05-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二)东莞市兴佳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2、罚款1900元。以上罚没合计2090元。(东市监罚〔2023〕090906A148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的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公司认为涉检批次食品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
(四)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