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930号)
  • 2023-12-18 15:4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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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9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甲”

(一)东莞市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沙甲”(购进日期:2023-06-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氯霉素项目

(二)东莞市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2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25.2元。(东市监罚〔2023〕091008B171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养殖环节所致。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大朗胡记水产品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

(一)东莞市大朗胡记水产品档销售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06-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胡记水产品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即时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39.40元;二、罚款1200元。以上罚没合计1639.40元。(东市监罚〔2023〕091011C173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养殖环节所致

(四)当事人向我局提供采购涉案不合格农产品的供货商信息,我局已对供货商另案处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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