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936号)
  • 2024-01-10 15:0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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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6号),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朗李兴蔬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

(一)东莞市大朗李兴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8-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啶虫脒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李兴蔬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0元。东市监罚〔2023〕091220B208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大朗龚梅娟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田鸡”。

(一)东莞市大朗龚梅娟鱼档销售的“田鸡”(购进日期:2023-08-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龚梅娟鱼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20元。东市监罚〔2023〕091220B207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养殖环节所致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湘厨食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辣椒”。

(一)东莞市湘厨食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干辣椒”(购进日期:2023-09-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二)东莞市湘厨食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干辣椒作菜品调味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材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辣椒0.33kg;2、没收违法所得92元;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092元。(东市监罚〔2023〕091215C201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的食品原料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公司认为涉检批次食品原料不合格是上游供货商所致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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