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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7:26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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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4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朗龙腾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萝卜”
(一)东莞市大朗龙腾蔬菜档销售的“萝卜”(购进日期:2023-10-25),甲拌磷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大朗龙腾蔬菜档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1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90元。(东市监罚〔2024〕090229B036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由于该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食品来源。
二、东莞市大朗胖子宝农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头香葱”
(一)东莞市大朗胖子宝农产品店销售的“红头香葱”(购进日期:2023-10-20),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大朗胖子宝农产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虽然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但其在采购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可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东市监不罚〔2024〕090131C019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