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904号)
  • 2024-03-20 17:3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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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4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倍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细面”

(一)东莞市倍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细面”(购进日期:2023-10-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

(二)东莞市倍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细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5元。东市监罚〔2023〕091225B210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的食材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公司认为涉检批次食材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

(四)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市监部门。

二、东莞大朗果果湛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一)东莞大朗果果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0-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吡虫啉项目

(二)东莞大朗果果湛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9.5元;3、罚款2660.6元。以上罚没合计2740.1元。(东市监罚〔2024〕090226B033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品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由于该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文件,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食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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