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01號和2022年第03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單位東莞市大嶺山聚興食品貿易商行和東莞市大嶺山鴻生酒類商行?,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大嶺山聚興食品貿易商行經營的“楊枝甘露(楊枝甘露味蒸蛋糕)”和“白桃青梅(白桃青梅味蒸蛋糕)”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大嶺山聚興食品貿易商行經營的“楊枝甘露(楊枝甘露味蒸蛋糕)”(商標:老父親,規(guī)格型號: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1-11-1,標稱生產者名稱:揭陽市島游記食品有限公司)和“白桃青梅(白桃青梅味蒸蛋糕)”(商標:老鄉(xiāng)親,規(guī)格型號: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1-11-01,標稱生產者名稱:揭陽市島游記食品有限公司),均為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
(二)對商行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大嶺山聚興食品貿易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進貨時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和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認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肆仟元(¥4000元)的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伍仟貳佰元整(¥52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玖仟貳佰元整(¥9200元)?!稏|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2〕260223038號)
?。ㄈ┰蚺挪榧吧绦姓那闆r。該商行在收到該批次不合格的“楊枝甘露(楊枝甘露味蒸蛋糕)”和“白桃青梅(白桃青梅味蒸蛋糕)”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兩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商行供述購進的上述兩批次不合格產品無開封和破損,購進后置于陰涼干燥的倉庫內儲存。該商行還表示會在往后的進貨環(huán)節(jié)里,提高對選品的質量要求。
二、東莞市大嶺山鴻生酒類商行經營的“浸泡白酒”和“北京二鍋頭酒”
?。ㄒ唬┏闄z基本情況。東莞市大嶺山鴻生酒類商行經營的“浸泡白酒”(商標:京虹門+圖案,規(guī)格型號:2L/瓶、46%vol,生產日期:2020-03-20,標稱生產者名稱:河北京虹門酒業(yè)有限公司)和“北京二鍋頭酒”(商標:京虹門+圖案,規(guī)格型號:2L/瓶、52%vol,生產日期:2020-03-08,標稱生產者名稱:河北京虹門酒業(yè)有限公司),均為酒精度項目不合格。
?。ǘι绦羞`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大嶺山鴻生酒類商行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和銷售假冒偽劣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首次被我局查獲違法行為,但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無法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決定對當事人予以一般行政處罰。綜上,當事人存在三種違法行為,其中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安法的食品和銷售假冒偽劣的食品屬于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擇一重者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予以警告;二、對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處叁萬陸仟元(¥36000元)的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叁佰貳拾元(¥320元);四、沒收當事人違法經營的“浸泡白酒”(規(guī)格:2L/瓶,生產日期:2020-03-20)2瓶、“北京二鍋頭酒”(規(guī)格:2L/瓶,生產日期:2020-03-08)2瓶、“北京二鍋頭酒”(規(guī)格:2L/瓶,生產日期:2018-05-18)2瓶、“北京二鍋頭酒”(規(guī)格:5L/瓶,生產日期:2020-11-11)1瓶、“高粱王酒”(規(guī)格:2L/瓶,生產日期:2018-5-18)3瓶。
以上罰沒款合計叁萬陸仟叁佰貳拾元正(¥36320元)?!稏|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2〕260210031號)
(三)原因排查及商行整改情況。該商行在收到該批次不合格的“浸泡白酒”和“北京二鍋頭酒”檢驗報告及廠家的異議說明后,對商行經營的所有“京虹門”品牌的桶裝酒采取召回措施,并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商行供述購進的涉案產品均無開封和破損,一直在貨架上避光干燥保存。且不知其經營的“京虹門”品牌桶裝酒的標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但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該商行表示會在往后的進貨環(huán)節(jié)里,提高對選品的質量要求,且嚴格建立和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