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保障生活困難的特定群眾得到救助,促進歷史遺留問題和疑難案件解決,2022年9月,根據(jù)《東莞市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東政〔2015〕6號)文件精神,設立了長安鎮(zhèn)司法救助專項資金,用于我鎮(zhèn)政法各部門承辦的案件中權益確實受到損害且依法應予以保護,因客觀原因無法(或暫時無法)獲得賠(或補)償、由此遭受嚴重生活困難的當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養(yǎng)的近親屬。
二、《辦法》的依據(jù)
《長安鎮(zhèn)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起草依據(jù)為《東莞市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東政〔2015〕6號)文件精神。
三、主要內(nèi)容說明
《辦法》分五個部分,分別為總則、司法救助適用范圍、司法救助資金來源、標準和程序、法律責任、附則,現(xiàn)將主要內(nèi)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司法救助適用范圍
1. 司法救助資金使用對象:我鎮(zhèn)政法各部門承辦的案件中權益確實受到損害且依法應予以保護,因客觀原因無法(或暫時無法)獲得賠(或補)償、由此遭受嚴重生活困難的當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養(yǎng)的近親屬。
2. 司法救助的使用范圍: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致傷致殘,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賠償;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本人或家屬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造成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賠償;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而遭受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chǎn)受到重大損失,造成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賠償;申請執(zhí)行人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等,因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因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造成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賠償;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過司法途徑難以解決,且因此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確需救助的,應先行適用《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確認不符合其救助條件的,可根據(jù)本辦法申請救助。
(二)關于司法救助資金來源、標準和程序
1.司法救助資金來源:設立司法救助金(由綜合治理辦公室每年納入下一年度預算),救助資金實行總額控制,金額為30萬元/年,年度結余不結轉(zhuǎn)。司法救助金由鎮(zhèn)財政統(tǒng)一安排使用。
2.司法救助資金標準:以東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在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后果、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后分梯次確定。救助對象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給予重大救助。
3.司法救助資金申請審批流程:(1)對于符合救助情形的,申請人應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案件承辦單位負責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查工作;(3)案件承辦單位對于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救助申請表》,提出處理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綜合治理辦公室審批;對于不符合救助條件或不屬于救助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解釋說明。(4)綜合治理辦公室應自接到申請審批材料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批,審批同意后按照有關財務流程完成救助金的發(fā)放;(5)救助資金以轉(zhuǎn)賬形式進行發(fā)放,案件承辦單位應提供救助對象的銀行賬戶資料,并派員現(xiàn)場協(xié)助和見證救助對象在《長安鎮(zhèn)司法救助資金發(fā)放記錄表》進行簽收確認。
(三)其他
1.實施救助的政法部門應做好救助案件的登記造冊和立卷歸檔工作。
2.《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實施期間,東莞市長安鎮(zhèn)人民政府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和調(diào)整。
四、征求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在《辦法》形成征求意見稿后,綜合治理辦公室通過發(fā)放征求意見函的形式就初稿向鎮(zhèn)黨政綜合辦公室、公共服務辦、公安分局、財政分局、司法分局等單位征求了意見,截至2022年9月16日,無收到單位對該辦法的意見,并于2022年9月7日開始公布于東莞·長安網(wǎng)站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截至2022年9月20日,無收到群眾對該辦法的意見,最終形成了《辦法》。
五、申請資料
1.填寫《救助申請表》
2.保證書(需本人手寫,蓋手指模)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4.生活困難狀況
5.銀行卡復印件(寫明戶主、銀行賬號以及開戶行)
6.案件情況說明請示(案件承辦單位的分管領導簽名并加蓋公章)
7.醫(y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文書
8.信訪記錄表
9.長安鎮(zhèn)司法救助資金發(fā)放記錄表
六、解讀機關和咨詢電話
《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具體事項由長安鎮(zhèn)人民政府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0769-85533913-171
關聯(lián)鏈接:長安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長安鎮(zhèn)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