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2号),涉及我市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坑雄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荔枝”
东莞市东坑雄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荔枝”(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4年5月7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坑雄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该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轻微,且涉案产品的问题无法通过观察或简单的检查发现,没有证据显示是当事人主动添加的农药,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排查整改,召回涉案农产品,属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三、罚款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00816070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道这批荔枝存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购进后直接销售,未在水中浸泡,未喷洒任何物质。上述项目不符合规定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农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