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4号),涉及我市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坑镇涛海鲜店销售的“鲈鱼”
东莞市东坑镇涛海鲜店销售的“鲈鱼”(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4年5月9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坑镇涛海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涉案产品的问题无法通过观察或简单的检查发现,没有证据显示是当事人主动添加的药物,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排查整改,召回涉案农产品,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5元;二、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00819071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该批鲈鱼购进后放在水中暂养销售,直接销售,当事人未添加任何物质,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规定不是当事人主动添加导致的,可能是养殖过程中添加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