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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0]31號
吳小龍:
本庭受理共同申請人吳春華、周平、江鑫等42人訴第一被申請人中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第二被申請人東莞市浩宇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姜甫華、第三人吳華壽、第三人吳小龍勞動爭議一案,已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裁決(裁決書號: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598-639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且你未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導致郵寄無法送達,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598-639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共同申請人已離職;2、由第三人姜甫華、第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請人(除廖志明外)工資合計989773.5元,第一被申請人、第三人吳華壽與第三人吳小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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