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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0]42號
深圳市濱?;鸸芾碛邢薰?
黎芳等6人與被申請人深圳市濱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本庭于2020年3月13日受理后,由仲裁員鄧德鋒、書記員劉毅聰審理,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0年6月11日上午的庭審,本庭于2020年6月17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725、727~730號《仲裁裁決書》、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726號《終局裁決書》。鑒于深圳市濱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營業(yè),且法定代表人林少鵬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濱?;鸸芾碛邢薰舅瓦_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725、727~730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共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已解除。
2、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由被申請人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請人如下款項:
?。ㄒ唬┕べY合計109425.23元;
?。ǘ?019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合計12404.95元;
?。ㄈ┙?jīng)濟補償金合計90309.83元;
?。ㄋ模┪磮箐N款項5994.74元;
(五)2019年11月提成12524.4元。
3、駁回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中提出的其它申請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726號《終局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2、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由被申請人通知并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
?。ㄒ唬?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11200元;
?。ǘ┙?jīng)濟補償金2800元。
3、駁回申請人在申請中提出的其它申請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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