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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0]45號
馭道天下(天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潘文福與第一被申請人馭道天下(天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馭道天下(天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本庭于2020年3月14日受理后,由仲裁員薛南楠、書記員劉毅聰審理,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yīng)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0年6月15日上午的庭審,本庭于2020年6月23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779號《仲裁裁決書》。鑒于馭道天下(天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營業(yè),且法定代表人吳西西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馭道天下(天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779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已解除;2、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由第一、第二被申請人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請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4日工資共22620元、墊付門店寬帶費599元、墊付公司車輛交強險249元。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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