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2]56號
龐良明:
申請人梁舒琪與被申請人黃建華、龐良明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杜賀鵬、書記員錢子玲審理,龐良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2年5月19日下午的庭審,本庭于2022年5月23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532號《仲裁裁決書》。鑒于龐良明在其經(jīng)營場所已停止營業(yè),且無法聯(lián)系龐良明,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龐良明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2]532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一)由龐良明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申請人2021年8月份工資1500元、10月份工資3600元、11月份工資2280元;(二)駁回申請人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其它申請請求。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