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3〕59號
美之聯(lián)教育咨詢(東莞)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聯(lián)國際教育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葉淑珍等45人訴第一被申請人美之聯(lián)教育咨詢(東莞)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深圳市美聯(lián)國際教育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已于2022年4月3日作出裁決(裁決書號: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3]479-523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們,且你們未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導致郵寄無法送達,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們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3]479-523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一)確認共同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11月7日已終止。(二)由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請人:1、2022年8月至11月工資合計654802.98元;2、經(jīng)濟補償金合計1862052.57元;3、葉淑珍服務費4500元;4、李忠文交通未報銷費930.4元、陳昊華教具費用報銷3200元。(三)第二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