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9號
江蘇康眾汽配有限公司:
申請人李誠杰與被申請人江蘇康眾汽配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錢子玲審理,江蘇康眾汽配有限公司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3年11月29日上午的庭審,本庭于2023年12月20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3〕1852號《終局裁決書》。鑒于江蘇康眾汽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寶國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江蘇康眾汽配有限公司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3〕1852號《終局裁決書》,被申請人可聯(lián)系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lǐng)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3〕1852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于2023年3月31日已解除。
?。?)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2021年2月工資差額900元、2022年9月工資差額900元、2023年1月、2月工資差額4300元。(3)駁回申請人提出的其它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東城大道東城經(jīng)濟服務(wù)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聯(lián)系電話:0769-22329738。
2、仲裁庭組成人員: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錢子玲。
3、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李杰誠;
?。?)被申請人:江蘇康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區(qū)古檀大道3號1幢;法定代表人:商寶國。
2024年1月12日(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