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19號
鄭志文:
共同申請人夏延興、黃琴、葉忠良等26人與第一被申請人東莞市霓虹魅影酒吧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胡偉祥、第三被申請人鄭志文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首席仲裁員袁樹穩(wěn),仲裁員杜賀鵬、鄧德鋒,書記員袁佩儀審理,第三被申請人鄭志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時00分的庭審,本庭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02-127號《仲裁裁決書》。鑒于被申請人鄭志文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鄭志文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第三被申請人見公告后,可到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02-127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一)確認共同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3年8月5日已解除。(二)由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請人:1、2023年6月至8月工資、提成、績效合計313644.66元;2、經濟補償金合計11650元;3、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05634.9元。(三)駁回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中提出的其他申請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4日
附注:
1、本庭地址:東莞市東城大道571號東城經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本庭聯(lián)系電話及聯(lián)系人:0769-22008260,袁樹穩(wě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