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50號
溫晨光:
申請人張雪姣與第一被申請人李靜、第二被申請人陸婉華、第三被申請人溫晨光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錢子玲審理,第三被申請人溫晨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4年2月1日上午10時的庭審,本庭于2024年2月8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338號《仲裁裁決書》。鑒于第三被申請人溫晨光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被申請人溫晨光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338號《仲裁裁決書》,第三被申請人見公告可聯(lián)系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338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駁回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的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東城大道東城經(jīng)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聯(lián)系電話:0769-22329738。
2、仲裁庭組成人員: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錢子玲。
3、當事人基本情況:
?。?/span>1)申請人:張雪姣;
?。?/span>2)第三被申請人:溫晨光,住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勝利路666號41號樓1單元402號。
2024年2月23日(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