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190號
唐海林:
申請人稂樂清訴被申請人唐海林(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澤洪餐飲店的經營者)的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鄧德鋒審理,本庭于2024年8月23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574號《終局裁決書》。鑒于你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請人見公告后,可到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574號《終局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1、確認申請人與東莞市東城澤洪餐飲店的勞動關系于2023年9月15日已終止,并終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2、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并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4423.4元;(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346.2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5384.8元;(4)2023年5月29日至9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10690.12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6)住院護理費1950元;3、駁回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的其它請求。
三、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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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本庭地址:東莞市東城大道571號東城經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本庭聯(lián)系電話及聯(lián)系人:0769-22008260,鄭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