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9號),涉及我市2家食品經營單位?,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高埗意清魚檔銷售的“鱸魚(淡水)”
東莞市高埗意清魚檔銷售的“鱸魚(淡水)” (規(guī)格:19.8斤,購進日期:2022年5月11日)產品,恩諾沙星項目檢驗不合格。
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構成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鑒于當事人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等內容,并留存了供應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送貨單和淡水鱸魚的檢測報告,已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義務。當事人能如實說明抽檢不合格的鱸魚(淡水)的來源,且提供了該淡水鱸魚的檢測報告,能充分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收到抽檢不合格報告后,當日張貼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費者退回不合格批次的鱸魚(淡水)。上述行為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和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根據(jù)《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五)其他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因涉案食用農產品已全部售出且沒有消費者退回,故沒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可供沒收。
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因不合格鱸魚(淡水)全部售出,也沒有消費者退回不合格鱸魚(淡水),故沒有可供沒收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2〕230822Y01號)
該店自查分析表示“鱸魚(淡水)”不是該店生產,該店在進貨時已索取票證及檢驗報告,進貨時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并做好進貨記錄,因此該批次“鱸魚(淡水)”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鱸魚(淡水)”生產環(huán)節(jié)違法使用恩諾沙星。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jiān)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