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辦〔2022〕4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轉發(fā)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
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征地社保費籌集
從《通知》實施即2021年8月1日起,每次征地時,按照“先保后征”原則,每征1畝地,按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我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目前為16.2萬元/畝,將來隨市政府公布的區(qū)片價變化而調整)的15%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
二、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認定
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和補貼金額。
在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階段,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牽頭會同村(社區(qū))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分配比例和對應的補貼金額。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guī)定的,可從其規(guī)定,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和補貼金額分配的方法。
在征地社保費實施分配階段,征地實施部門擬發(fā)放征地安置補助費時,應告知征地項目所在園區(qū)、鎮(zhèn)(街道)。園區(qū)、鎮(zhèn)(街道)牽頭會同村(社區(qū))在收到通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確定被征地家庭戶內的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分配比例和對應的補貼金額,報送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村(社區(qū))未能及時提供的,由園區(qū)、鎮(zhèn)(街道)按照被征地家庭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資金原則,確定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已死亡的人員不得納入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已死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補貼金額可由家庭戶內其他成員享有或分攤。
三、落實留存資金分配
對《通知》實施前我市已獲批的征地項目留存在我市“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資金過渡戶”和園區(qū)、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社保資金賬戶的征地社保資金(含利息,下同)(以下簡稱“留存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確保在2022年8月底前全部分配到人。對《通知》實施后獲批的征地項目,應在項目獲批后三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參保到人。
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要認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費分配難的原因,積極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快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要從實際出發(fā),指導村(社區(qū))充分發(fā)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作用,討論表決分配方案,可采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分攤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落實參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不統(tǒng)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將留存資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未按計劃完成分配任務的園區(qū)、鎮(zhèn)(街道),市政府將采取通報、約談相關負責人等方式,督導推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我市征地社保工作聯(lián)席會議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
(二)加強部門協(xié)作。各有關部門要在市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xié)調配合,共同推進征地社保政策落實。自然資源部門依據(jù)土地現(xiàn)狀調查情況,參與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并確保征地社保費用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估算。財政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征地社保費相關工作,強化對財政專戶基金的監(jiān)督管理。農業(yè)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表決確定征地社保費分配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社會保障內容,按籌資標準測算需預存的征地社保費,為補貼對象辦理社保手續(xù)。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信息用于核查。征地實施部門負責在準備發(fā)放征地安置補助費時,及時告知征地項目所在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園區(qū)管委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牽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及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范圍的人數(shù)和對象審核、報送工作,做好征地情況及相關政策的說明和宣傳,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村(社區(qū))應落實分配主體責任。村(社區(qū))黨組織應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強化村(社區(qū))黨組織書記的責任,推動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同時要充分發(fā)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作用,討論表決分配方案,監(jiān)督資金分配過程,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五、其他事項
?。ㄒ唬└鶕?jù)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yè)農村局適時提請市政府調整征地社保費籌集標準有關規(guī)定。
?。ǘ┍就ㄖ?022年1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掇D發(fā)省府辦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東府辦〔2011〕35號)同時廢止。
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期間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已按原政策規(guī)定計提及預存征地社保費的征地項目,在本通知實施后三個月內“多退少補”,同時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材料補充等工作。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9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