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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17:04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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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0号、第43号、第44号、第45号、第47号、第48号)涉及我镇9家经营企业(10批次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横沥草果蔬菜档销售的“芹菜”
(一)东莞市横沥草果蔬菜档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噻虫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草果蔬菜档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3C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种植环节过量添加农药导致抽检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草果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横沥草果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检验项目“倍硫磷”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草果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3C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种植环节过量添加农药导致抽检不合格。
三、东莞市横沥坤记农副产品销售档(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
(一)东莞市横沥坤记农副产品销售档(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检验项目“毒死蜱”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坤记农副产品销售档(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3D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种植环节过量添加农药导致抽检不合格。
四、东莞市横沥常繁菜档销售的“姜”
(一)东莞市横沥常繁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8日),检验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常繁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8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3B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种植环节农产品被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导致抽检不合格。
五、东莞市横沥卢记手撕鸡店销售的“手撕鸡”
(一)东莞市横沥卢记手撕鸡店销售的“手撕鸡”(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6日),检验项目“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卢记手撕鸡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撕鸡”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821A02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手撕鸡”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柠檬黄”属于食品添加剂成分,该店自购进被抽检的“盐焗鸡”至销售的过程中,并未向食品添加其他配料或者食品添加剂,是生产环节添加了含“柠檬黄”的食品添加剂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横沥邦海粮油店经营的“小米椒干”
(一)东莞市横沥邦海粮油店经营的“小米椒干”(购进日期:2024年05月07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邦海粮油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干”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821B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小米椒干”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成分,是生产环节添加硫化物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横沥方金松熟食档经营的“猪肉丸”
(一)东莞市横沥方金松熟食档经营的“猪肉丸”(抽检日期:2024年5月10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方金松熟食档经营的“猪肉丸”(抽检日期:2024年5月10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3B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属于食品添加剂成分,是生产环节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
八、东莞市横沥龙福菜档经营的“山药”
(一)东莞市横沥龙福菜档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04月30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龙福菜档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04月30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3B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种植环节过量添加农药导致抽检不合格。
九、东莞市横沥果果汇水果店档经营的“瓜子”
(一)东莞市横沥果果汇水果店档经营的“瓜子”(购进日期:2024年5月2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果果汇水果店档经营的“瓜子”(购进日期:2024年5月2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6A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生产环节食品腐败导致了抽检不合格。
十、东莞市横沥陈坚海鲜鱼档经营的“牛蛙”
(一)东莞市横沥陈坚海鲜鱼档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4月29日),“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陈坚海鲜鱼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821D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牛蛙”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氧氟沙星”为兽药成分,该店在销售中未曾添加过兽药,是养殖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