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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横沥)应急执行催告〔2021〕执法股-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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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横沥)应急执行催告〔2021〕执法股-4号

  东莞市横沥协泰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刘贵斌,男,身份证号:5130**********0739):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东横沥)应急罚〔2021〕执法股-10 号 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    元(大写),加处罚款    元(大写),(合计:    元)缴至    。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加处罚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合计:柒万元)缴至指定银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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