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您已进入导航区1,本区域含有7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
2024-07-10 15:01 -
来源: 本网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
分享到:
提示:您已离开导航区1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横沥鑫恒发化工贸易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73594826C)
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胜清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4 月10 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横沥鑫恒发化工贸易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贸易部在门店内储存开油水(15Kg/桶,共 32 桶)、环己酮(15Kg/桶,共12 桶)和天那水(608A)(160Kg/桶,共3 桶)等危险化学品,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东莞市横沥鑫恒发化工贸易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现场检查记录》(编号:(东横沥)应急现记〔2024〕执法股-15 号),现场拍摄的照片;3.《查封扣押决定书》;4.负责人黄胜清的《调查询问笔录》;5.负责人黄胜清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6.《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等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10 项第1 档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8000 元(伍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