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0號),涉及我市黃江鎮(zhèn)1家(東莞市黃江靜源鮮面店)經營單位。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黃江靜源鮮面店經營的食品“餃子皮(生濕面)”。
(一)東莞市黃江靜源鮮面店經營的食品“餃子皮(生濕面)”(單價:8元/kg,加工制作日期:2022年7月4日),其“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對該經營戶進行立案,該經營戶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鑒于當事人銷售的涉案食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已做好了涉案食品召回公示書對已購買涉案食品的消費者進行食品召回,我局沒有收到消費者任何在食用該經營戶銷售的涉案食品后身體出現(xiàn)不適的報告,且該經營戶為初次違法,加工制作的涉案食品共計的貨值較小。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情節(jié)較輕,尚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其行為符合《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情形。我局對該經營戶作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2〕27647號)。
(三)該經營戶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據調查,該批次“餃子皮(生濕面)”不合格指標數為(檢測結果0.389g/kg;標準指標:不得檢出)。上述批次食品“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合格是該“餃子皮(生濕面)”加工制作經營戶在制作過程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導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分別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應商所在轄區(qū)監(jiān)管部門。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fā)現(xiàn)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