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2號),涉及我市黃江鎮(zhèn)1家(東莞市黃江意渲農產品蔬果店)經營單位?,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黃江意渲農產品蔬果店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蔥”。
(一)東莞市黃江意渲農產品蔬果店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蔥”(單價:27.39元/ kg,進貨日期:2023年10月20),其“蔥”經抽樣檢驗,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對該經營戶進行立案,該經營戶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污染物等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污染物等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的情形。我局對該經營戶作減輕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3〕27392號)。
(三)該經營戶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據(jù)調查,該批產品不合格指標項目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檢測結果0.87mg/kg;標準指標≤0.2),在該單位現(xiàn)場檢查時未發(fā)現(xiàn)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及相關殺蟲劑農藥產品,很大可能是在種植的過程中非法超量添加殺蟲劑農藥導致的,故排除是該店人為主動造成的。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fā)現(xiàn)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