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和平副食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洪梅和平副食店销售的鸡蛋
(一)东莞市洪梅和平副食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检测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销售鸡蛋氟苯尼考项目抽检不合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资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亦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是母鸡食用含有氟苯考尼成分饲料,母鸡产蛋带有氟苯考尼,氟苯考尼项目不合格是食品供货商的问题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