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4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洪梅自己人砂锅粥店销售含有氯霉素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自己人砂锅粥店销售的花甲(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7月21日)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自己人砂锅粥店销售含有氯霉素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比较轻微,且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向进货商索取票据,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陆拾肆元(¥64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销售上述销售含有氯霉素花甲的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2411081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上述批次的花甲的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养殖或运输环节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