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第50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洪梅阿光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阿光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7月30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阿光蔬菜档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对超标绿豆芽进行主动召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2411151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绿豆芽”不是自己种植的,4-氯苯氧乙酸钠也不是自己添加进去,所以该批次“绿豆芽”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绿豆芽”种植环节违法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7月30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档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对超标绿豆芽进行主动召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2411151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绿豆芽”不是自己种植的,4-氯苯氧乙酸钠也不是自己添加进去,所以该批次“绿豆芽”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绿豆芽”种植环节违法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