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8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经营的“黄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10月2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超标蔬菜进行主动召回,并有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单据及营业执照,有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蔬菜)的行为;二、没收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贰角(¥10.2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蔬菜)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240109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购物广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购物广场认为该批次“黄豆芽”不是自己种植的,4-氯苯氧乙酸钠也不是自己添加进去,所以该批次“黄豆芽”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黄豆芽”种植环节违法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造成的,而不是该购物广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