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2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东莞市洪梅城记光鸡店经营的“鸡肉、鸭肉”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城记光鸡店经营的“鸡肉、鸭肉”(购进日期:2021年3月31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城记光鸡店经营的“鸡肉、鸭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鸡肉、鸭肉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1.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 240609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在购买、存储和销售该批次“鸡肉、鸭肉”时没有添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所以认为该批次“鸡肉、鸭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鸡肉、鸭肉”生产或运输等环节违法使用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