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东莞市洪梅华迪副食店经营的“鸡蛋”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华迪副食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1年5月19日),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华迪副食店经营的“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鸡蛋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伍角(¥55.5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 24080505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在购买、存储和销售该批次“鸡蛋”时没有添加甲硝唑,所以认为该批次“鸡蛋”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鸡蛋”生产或运输等环节违法使用甲硝唑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