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56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洪梅陈记食府销售镉(以 Cd 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陈记食府销售的花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7月19日)产品,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陈记食府销售镉(以 Cd 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向进货商索取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上述批次的花蟹的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是养殖或运输环节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