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0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企业,东莞市洪梅潮兴冻肉店销售的“肉卷”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潮兴冻肉店销售的“肉卷”产品(进货日期:2022-09-24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潮兴冻肉店经营的“肉卷”“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肉卷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48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 240113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在购买、存储和销售该批次“肉卷”时没有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所以认为该批次“肉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肉卷”生产环节违法使用添加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