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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3-02 18:22
  • 来源: 中国东莞洪梅街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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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401号),涉及我镇7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洪梅来再来超市销售的“客家黄酒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来再来超市销售的“客家黄酒”产品(进货日期:2022-06-1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来再来超市销售的“客家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客家黄酒”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 2412160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存储和销售该批次“客家黄酒”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该批次“客家黄酒”,所以认为该批次“客家黄酒”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客家黄酒”生产环节过程中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二、东莞市洪梅德碧熟食店销售的“海丝带“莲藕片”检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德碧熟食店销售的“海丝带”、“莲藕片”产品(加工日期:2022-10-26)“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德碧熟食店销售的“海丝带”、“莲藕片”检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海丝带”、“莲藕片”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陆元(¥456.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 240202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存储和销售该批次“海丝带”、“莲藕片”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所以认为该批次“海丝带”、“莲藕片”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制造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所致。

       三、东莞市洪梅鸿源洞餐饮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碗)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鸿源洞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2-10-27)产品,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鸿源洞餐饮店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消毒柜消毒时间短,未达到消毒效果导致的。

       四、东莞市洪梅红红蔬菜档销售的“豆角检出三唑磷”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红红蔬菜档销售的“豆角”产品(进货日期:2022-10-22)“三唑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红红蔬菜档销售的“豆角”检出“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豆角”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25.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 240221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存储和销售该批次“豆角”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该批次“豆角”,所以认为该批次“豆角”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豆角”种植过程中不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在储存、销售过程中添加“三唑磷”导致的。

       五、东莞市洪梅胜云蔬菜档销售的“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胜云蔬菜档销售的“姜”产品(进货日期:2022-10-22)“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胜云蔬菜档销售的“姜”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姜”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60.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为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 240221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存储和销售该批次“姜”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所以认为该批次“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姜”种植过程中为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六、东莞市洪梅苏珊蔬菜档销售的“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苏珊蔬菜档销售的“姜”产品(进货日期:2022-10-22)“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苏珊蔬菜档销售的“姜”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姜”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捌元(¥78.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为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 240221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存储和销售该批次“姜”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所以认为该批次“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姜”种植过程中为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七、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产品(进货日期:2022-10-22)“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左春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向供应商索取了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 240217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存储和销售该批次“姜”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所以认为该批次“小黄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小黄姜”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元素的富集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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