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5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企业,东莞市洪梅刘记活鸡店销售的“乌鸡”产品和东莞市洪梅永发粮油店销售的“压榨花生油”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洪梅刘记活鸡店销售的“乌鸡”产品(购进日期:2023-08-10)“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刘记活鸡店销售的“乌鸡”产品(购进日期:2023-08-10)“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刘记活鸡店销售的“乌鸡”产品(购进日期:2023-08-10)“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向进货商索取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东莞市洪梅刘记活鸡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东莞市洪梅刘记活鸡店在购买、存储和销售该批次“乌鸡”,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该批次“乌鸡”,所以认为该批次“乌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也可能是养殖户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残留超标,而不是东莞市洪梅刘记活鸡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洪梅永发粮油店销售的“压榨花生油”产品(生产日期:2023-06-25)“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永发粮油店销售的“压榨花生油”产品(生产日期:2023-06-25)“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永发粮油店销售的“压榨花生油”产品(生产日期:2023-06-25)“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本局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同一批次3.5千克压榨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06-2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东莞市洪梅永发粮油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东莞市洪梅永发粮油店在购买、存储和销售该批次“压榨花生油”,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该批次“压榨花生油”,所以认为该批次“压榨花生油”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油脂精炼不到位造成压榨花生油的过氧化值不合格,而不是东莞市洪梅永发粮油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