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402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洪梅红红蔬菜档销售的“豆角”检出“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红红蔬菜档销售的“豆角”产品(进货日期:2023-10-27)“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红红蔬菜档销售的“豆角”产品(进货日期:2023-10-27)“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经营食品数量较少,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作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40126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存储和销售该批次“豆角”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该批次“豆角”,所以认为该批次“豆角”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豆角”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二、东莞市洪梅胜云蔬菜档销售的“姜”检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洪梅胜云蔬菜档销售的“姜”产品(进货日期:2023-10-27)“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洪梅胜云蔬菜档销售的“姜”产品(进货日期:2023-10-27)“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向供货商索取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未造成社会影响,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存储和销售该批次“姜”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所以认为该批次“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姜”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梅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