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虎门骏兴自行车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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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6日15时,东莞市虎门骏兴自行车店在东莞市虎门镇金洲路45号101店铺门前的市政道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销售电动车的活动,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约为3.8平方米。经调查,东莞市虎门骏兴自行车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令;”的规定,我分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东莞市虎门骏兴自行车店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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