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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8:41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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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梁春付水产品店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虎门梁春付水产品店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7-06)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虎门梁春付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零捌元(¥108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东市监处罚〔2023〕03103123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开展自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单位认为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储存销售上述“大口黑鲈(淡水鱼)”,储存销售区周边没有污染源,未对上述“大口黑鲈(淡水鱼)”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 ,所以上述“大口黑鲈(淡水鱼)”检测不合格并非该店造成,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