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3141号)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6,本区域含有2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虎门千惠日用百货店(经营者:陈嘉仪)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千惠日用百货店(经营者:陈嘉仪)销售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3-06-04),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190元);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3112730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制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销售和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温湿度都符合食品经营的相关要求,销售期间,该店没有在该批次“辣椒干”添加或使用二氧化硫。因此,该批次“辣椒干”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在该店销售过程造成的,应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6
中国东莞虎门街道栏目_中国东莞虎门街道栏目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14,本区域含有4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14
拼音 简体
重置
声音开关
声音开关
语速
语速
阅读方式
阅读方式
配色
配色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说明
更多服务
读屏专用
退出服务
导航区 ALT+1
视窗区 (15) ALT+2
交互区 ALT+4
列表区 ALT+5
正文区 ALT+6
服务区 AL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