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3008号)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6,本区域含有2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4期),涉及我市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百年论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虎门万达广场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百年论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虎门万达广场分公司使用的料碟(抽检日期:2023年8月2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莞市百年论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虎门万达广场分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东莞市虎门椰田古寨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椰田古寨餐饮店使用的骨碟(复用餐饮具)(抽检日期:2023年8月2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莞市虎门椰田古寨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

  三.东莞市茶巡渔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茶巡渔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复用餐饮具套装(抽检日期:2023年8月2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莞市茶巡渔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套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没收违法所得494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四.东莞捞王餐饮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捞王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抽检日期:2023年8月2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莞捞王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

  五.深圳市凤在飞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东莞虎门万达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深圳市凤在飞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东莞虎门万达分公司使用的料碟(抽检日期:2023年8月2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深圳市凤在飞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东莞虎门万达分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3日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6
中国东莞虎门街道栏目_中国东莞虎门街道栏目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14,本区域含有4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14
拼音 简体
重置
声音开关
声音开关
语速
语速
阅读方式
阅读方式
配色
配色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说明
更多服务
读屏专用
退出服务
导航区 ALT+1
视窗区 (15) ALT+2
交互区 ALT+4
列表区 ALT+5
正文区 ALT+6
服务区 AL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