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您已进入导航区1,本区域含有7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
2024-01-24 11:03 -
来源: 本网 -
【字体: 大、中、小】 打印 -
分享到:
提示:您已离开导航区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虎门宜嘉饮料店(经营者:林启荣)销售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东莞市虎门宜嘉饮料店(经营者:林启荣)销售的“包装饮用水”(商标:City,规格:16.8升/桶、生产日期:2023-9-26,标称生产者:深圳市广进源饮品有限公司),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2.东莞市虎门宜嘉饮料店(经营者:林启荣)销售的“包装饮用水”(商标:Gotsan,规格:16.8升/桶、生产日期:2023-9-27,标称生产者:深圳市广进源饮品有限公司),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捌佰壹拾玖元(¥860元);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3120633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销售和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温湿度都符合食品经营的相关要求。因此,该批次“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在该店销售过程造成的,应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