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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3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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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5:35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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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虎门菲几日用品店(经营者:胡春梅)销售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菲几日用品店(经营者:胡春梅)销售的“酸菜”(购进日期:2023-12-3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捌拾陆元肆角(¥86.4元); 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3041907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和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温湿度都符合食品经营的相关要求,当事人在销售期间也没有在“酸菜”上使用或添加二氧化硫。因此,该批次“酸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在当事人销售过程造成的,应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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