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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6:21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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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张文忠水产品店经营的“泥猛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虎门张文忠水产品店经营的“泥猛鱼”(购进日期:2024-01-15)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呋喃唑酮”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综合案件事实和裁量,我局对东莞市虎门张文忠水产品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叁元捌角(¥283.8元);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捌佰元(¥800元)的罚款。(东市监处罚﹝2024﹞03051409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开展自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单位认为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储存销售上述“泥猛鱼”,储存销售区周边没有污染源,未对上述“泥猛鱼”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 ,所以上述“泥猛鱼”检测不合格并非该店造成,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