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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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2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谭祖奎蔬菜店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虎门谭祖奎蔬菜店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3-04-19)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虎门谭祖奎蔬菜店销售的“葱”重金属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综合案件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拾元(¥50元);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东市监处罚﹝2023﹞03081013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开展自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单位认为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储存销售上述“葱”,储存销售区周边没有污染源,未对上述“葱”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 ,所以上述“葱”检测不合格并非该店造成,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

  二、东莞市虎门许凯奉水产品店经营的“对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虎门许凯奉水产品店经营的“对虾”(购进日期:2023-04-20)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虎门许凯奉水产品店销售的“对虾”含有禁止使用的兽药,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综合案件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元(¥640元);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东市监处罚﹝2023﹞0308071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开展自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单位认为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储存销售上述“对虾”,储存销售区周边没有污染源,未对上述“对虾”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 ,所以上述“对虾”检测不合格并非该店造成,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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