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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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虎门鸿兴水产品店(经营者:洪付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鸿兴水产品店(经营者:洪付钢)销售的“黄骨鱼”(购进日期:2023-11-8),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伍拾伍元陆角(¥255.6元); 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3041806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黄骨鱼”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和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温湿度都符合食品经营的相关要求。因此,该批次“黄骨鱼”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在当事人销售过程造成的,应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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