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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6:29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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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1号)公开的情况表,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虎门曾记水产品店销售的“沙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曾记水产品档销售的“沙甲”(购进日期:2024-01-16),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被抽样单位送达《检验报告》期间,发现东莞市虎门曾记水产品档在抽样时(2024-01-17)已没有在该场所经营,且已于2023年11月27日注销了营业执照,实际被抽样单位应为东莞市虎门少龙水产品店。执法人员现场向东莞市虎门少龙水产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发现有上述被抽检批次“沙甲”在销售。据东莞市虎门少龙水产品店经营者龙某表示,该批次被抽检的“沙甲”共购进9公斤,货值金额为216元,该被抽检批次“沙甲”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拾肆元(¥216元);2、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叁仟元(¥900元)的罚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30520103号)
(四)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沙甲”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和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温湿度都符合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相关要求。因此,该批次“沙甲”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在当事人店销售过程造成的,应该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