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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府〔2024〕16号关于印发《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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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廉政建设,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农资办〔2023〕12号)和《企石镇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方案(2022年修订版)》(企党政综办〔2022〕6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企石镇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建设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含)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以及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主体主导工程实施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市镇相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并且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修缮加固工程,与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等。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附属工程如围墙、保安岗亭、消防池、电梯井、混凝土地面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投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追加工程,可独立招标的按项目相应招标级别招标,确经相关程序认定不能独立招标而由主体工程承建商承建的,双方应按有关程序确定工程价格,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高效监管原则。紧紧抓住维护工程管理正常秩序、工程质量安全、集体资产监管、基层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环节,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找准各自工作着力点,协同实施精准、简捷、高效监管,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同时,激发集体经济活力。

  第五条  民主自治原则。督导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把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要求融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村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服务到位原则。招投标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要突出政府服务功能,强化统筹布置,切实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及时、充分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必要的交易场所、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建设工程的管理主体,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工程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档案。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等民主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或发现违反招投标程序和纪律行为时,应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镇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或协助处理。

  2. 农林水务局:负责审查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审查工程招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包括: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招标方式、招标调整、工程变更是否履行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监事会书面提出异议或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处理;招标决策事项、招投标相关重要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等;督导工程完工后及时结转核算固定资产;协助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投诉、纠纷和违规事项。

  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以及追加变更工程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工程变更项目须由主办村(社区)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按审议结果办理。

  3. 招投标服务所:负责为进入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投标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场所;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投标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投诉、纠纷和违规事项。招投标服务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4. 财政分局:负责对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涉及镇财政资金的,参照镇财政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国土领域的业务。

  6. 规划管理所:负责按规定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出具规划证明材料。

  7. 审计办:负责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8. 纪检监察办: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9. 住建、交通、经发、城管、水务、生态环境对照职能对各类集体建设工程进行指导监督。包括规范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审核、图纸设计及审核;指导监督镇、村级招投标,防止拆分工程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招标等违规行为,规范招标调整事项认定程序,审查招标调整事项;指导工程施工监督,明确聘请监理要求,规范工程变更事项认定程序,审查工程变更事项,防止违规分包工程、任意变更或增加工程等行为;规范工程验收程序,参与大额工程验收;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投诉、纠纷和违规事项。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四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经立项审查(由农林水务局对重大事项作出审查,如达到条件的提请镇城建会审议,下同)和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后,由主办村编制概算并报财政分局审核通过后,进一步择优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先到招投标服务所进行项目登记,再按规定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由对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项目招标全过程资料均需及时向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报备存档。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经立项审查和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后,由村(社区)择优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后,进入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投标,由项目对应监管部门参考市级行业监督部门要求进行监督。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村(社区)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后,自行组织招投标,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鼓励择优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手续。

  (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村(社区)自行编制预算后,自行组织实施,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九条  前期配套服务项目的招标范围:

  前期配套服务项目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立项审查和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后,主办村(社区)择优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概算并报镇财政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对应监管部门参考市级行业监督部门要求进行监督,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村(社区)择优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后,进入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或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主办村(社区)自行组织实施,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鼓励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择优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在前期没有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投标的,单项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招投标服务所按工程规定实施招投标;单项50万元以下的,由主办村(社区)自行组织实施,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达到重大事项审查的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民主决策或审查的,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应由符合资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参照政府采购、摇珠抽签、直接发包等,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除直接发包方式外,其他发包方式候选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应充分落实资金,并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含)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应按审查审批同意的概算实施工程建设,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控制招标后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设计修改,不得擅自变更工程。

  第十六条  确需工程设计修改,应按照规定开展设计调整工作,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追加附属工程或工程变更的,实施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相关规定办理民主决策程序或审查。达到限额的由主办村(社区)提请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一般仅在追加(变更)工程金额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的10%,且所追加工程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并且另行承包给其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况下,经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后,可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工程价款的调整应参考政府投资工程价款相关调整原则进行调整。鼓励委托造价咨询或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工程施工过程签证及结算审核。

  属非生产性1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村(社区)“两委”、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决定;累计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后,可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

  属生产性5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村(社区)“两委”、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决定;累计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后,可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内容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如发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职能部门按职能对各类集体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扬尘管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监督,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完工后,各村(社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项目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府办函〔2023〕60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对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中须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验收要求、价款支付等内容。规范工程价款过程结算,须依据合同、施工方提供工程资料,并填写《付款呈批表》经审批人审批后付款并取得发票,不得出现超进度支付工程款、未做变更或施工单位已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业主单位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各节点完成结算后,发承包双方须将过程结算资料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尤其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加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专项监督,及早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监督整改。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嫌违纪和利用职务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工程投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方案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镇、村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农林水务局、招投标服务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最高限价下浮率参照《企石镇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方案(2022年修订版)》(企党政综办〔2022〕69号)执行,具体由招投标服务所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如与上级政策有抵触的,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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